上诉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保险商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天安人寿保险商丘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对被上诉人不构成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事实认定错误。涉案保险投保时间为2022年2月4日,被上诉人在投保前2019年11月18日即被河南大学附属医院商丘市立医院查出甲状腺双侧叶囊性结节,双侧叶低回声结节。并且在查出该疾病后,被上诉人陆续在短时间内于2019年11月9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20日、2020年1月1日2月3日分别在民生保险、人民人寿保险、天安保险、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大家保险投保了多份重疾保险。该上述检查结果和投保情况被上诉人是明知的,但在投保时均未如实告知。个人业务投保单“客户告知信息”第10.7“是否有甲状腺...(本文书还有3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