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0960元;2.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5日,李*驾驶湘f9××××的小型轿车沿益阳市赫山区欧牌线由牌口往欧江岔方向行驶,行至欧江岔镇金盆村附近路段一十字路口,与沿另一无名道路由西往东行驶由原告驾驶并搭乘孙*英的长沙0271712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益阳市××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