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以诉前调解案件受理。因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诉请:张**归还借款本金34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4日,张**以其儿子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胡**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有张**出具的借条等为凭。借款之后,张**付利息至2...(本文书还有1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