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泽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汤**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四、2013年7月被上诉人就收取了契税6270元,至今办证无音讯,请判决在判决生效60天之内办理**栋**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五、购房时,被上诉人承诺的事情从来没有兑现。事实和理由: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及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内容错误。第一,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2年4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化合同,签订该合同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向上诉人充分释明本案诉争所涉及的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上诉人购买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存在误差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套内单价计价处理**房款总金额以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而且签订该合同时,双方并没有任何关于合同条款的认同和合意,该合同上的“√”及“×”,均为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事后签划的。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本文书还有5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