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毕**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泽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毕**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以《商品房购销合同》未约定面积差房款的支付时间为由认定诉讼时效未经过,该事实认定错误。原告起诉要求支付面积差房款属于债权请求权,且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为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因此,要求支付面积差房款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被上诉人在2013年已经知晓面积存在极大差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面积差房款的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开始起算,被上诉人202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文书还有4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