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石岛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立医院(以下简称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丁**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石岛医院、市立医院承担上诉金额:医疗费21347.15元(24311.75元-2964.6元)+误工费835510.32元+护理费9104.57元(7667.02元+4432.48元-2994.93元)+营养费3780元+交通费1450元(1600元-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6400元-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976992.04元事实和理由:1.关于医疗费,一审法院仅支持了2020年12月24日于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花费的1119.4元,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5日于解放军九七〇医院花费的4809.8元,并仅判决石岛医院...(本文书还有18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