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黄**、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款项91700元及利息(占有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3日二被告因扩建幼儿园向张涛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7月13日,利率为月息2分,二被告向张涛出具借条一份,朱**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2019年10月11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承担连带责任。张涛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5日朱**与张涛针对(20...(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