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10,0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以4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从2016年5月11日至2021年8月11日63个月的利息款共计567,000.00元,以后利息计算到借款本息给付为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
被告在原告手中借款2,410,000.00元,当时被告借款是承建讷河市拉哈镇农贸市场楼房用款,在借据上注明:“徐**在郭**处交付的所有定楼款”。实际上是用拉哈农贸市场**号楼为自己借款向原告抵押,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郭**辩称:1、原告所称借...(本文书还有2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