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郴州兴义**********(以下简称兴义公司)、陈**、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兴义公司及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026.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57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57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3578.8元、护理费222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500元、解除劳*合同补偿金5447.35元、鉴定费和检查费2450.6元,共计192860.5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份,原告到被告承建郴州长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年产12万吨硅微粉项目工作,工种为泥工。被告承建该工程后将工程发包给被告陈**,被告陈**承包之后又将工程发包给被告黎**。2020年8月5日上午,原告在做事时不慎摔伤。原告受伤后被同事和被告黎**送到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原告的伤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血...(本文书还有4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