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立即给付原告替被告偿还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20410元整;2.要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17日被告张**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贷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0.35‰,还款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期满后,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找张**索要贷款本息未果,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2012年10月23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立即偿还贷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17日起按照信用社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要求于**、孙*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2年11月12日贵院作出(2012)翁民初字第4178号...(本文书还有1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