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要求被告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二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现被告单**拒绝承认该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辩称:一、2012年10月,单**对王**说他要在翁牛特旗乌丹镇摆麻将坡,也就是组织赌博,让王**帮忙,在赌场中抽头,他拿本金,也能联系赌博人员。2012年10月下旬在翁牛特旗乌丹镇水利局家属楼租了一家住宅楼开始开场。赌博方式为,来赌博的人可以不带钱,如果赌博的人赢了,由王**和单**在第二天垫付给赢的人,输钱的人在第二天将输的钱付给...(本文书还有2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