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泓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7日经金城江区法院受理执行,案号为(2018)桂1202执****号。2020年3月6日金城江区法院向原告寄送《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决定将泓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1549.76元由原告和被告按照债权比例25:13分配。原告对此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理由:一、原告是泓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1549.76元的首封申请债权人,法院应按照查封顺序受偿;二、泓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1549.76元并非其唯一的执行财产,其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告无权参与分配银行账户存款101549.76元;三、被告的债权尚有其他第三人可执行,除泓驰公司外,舒**、吴**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应参与...(本文书还有1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