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5803.39元以及至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10419.93元(剩余利息计算:以425803.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到被告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20130元给原告;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30天,被告立写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约定:借款人保证按期还款如数偿,...(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