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刘**因与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本案与另案原告熊**、李**,原告朱**,原告袁**、李**,原告杨**、马**,原告李*,原告杨**、蔡**,原告李**、朱*荣诉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行政赔偿七案系同一征收土地行为产生的行政赔偿案件,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12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刘**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副职负责人李*勇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刘**诉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书依法确认了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违法,没有经过依法审批变更***小区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项目与批文项目不符;征地方案《通告》、拆迁补偿《公告》等全部文件均未依法送达赔偿请求人等违法行为,且被告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违法侵占破坏原告的耕地等财产。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对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返还违法侵占原告1.141亩的耕地财产,若不能返还则依法将其实际拍卖所得价款暂计278176元给付原告;2、赔偿原告因违法征地造成的种植经济作物损失及补贴损失57050元;3、请求为原告办理并补缴社会保险,保证原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4、其他失地农户依法依规可得利益赔偿或补偿。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15)常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终审生效判决依法确认了被告的如下违法事实:赔偿义务机关行为违法,没有经过依法审批变更***小区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项目与批文不符,征地方...(本文书还有6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