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胡**、胡**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9)鲁1103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3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日照市岚山区作价670152元交付债权人胡**,抵偿债务670152元,该裁定书将涉案楼房作为债务人胡**的财产抵顶了胡**的债务,事实上,该裁定书中作为抵债的房屋系原告所有。原告于2018年5月1日与胡**、魏*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胡**、魏*将涉案楼房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给胡**、魏*房款3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将32万元购房款支付给胡**,后胡**、魏*将涉案楼房交付给原告。原告占有楼房后使用该楼房至今。2021年1月6日,原告听说涉案房屋被法院执行,故于当天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作出(2021)鲁110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以执行案件已经终结为由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2021)鲁1103执异*...(本文书还有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