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1与被告息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先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重新鉴定事宜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1的法定代理人赵*2、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息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1563647.55元,其中包括医疗费78775.83元、交通费12844.78元、住宿费6180.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0元、营养费36000元、误工费136610元、护理费120675.4元、残疾赔偿金7490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后续康复费1000000元、鉴定费16160元。保留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诉权,再次庭审时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1610874.3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07272.96元、交通费17016.46元、住宿费693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300元、营养费36000元、误工费136610元、护理费1...(本文书还有4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