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日月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签订《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霍尔果斯市民政局老年养护院附属工程中监控系统采购安装调试维护(含辅材),工程总价款为72,55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日月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又签订一份《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霍尔果斯市民政局老年养护院附属工程中庭院灯采购安装调试维护,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1,120元。上述两份合同原告均施工完毕,工程项目也已交付投入使用。霍尔果斯市民政局老年养护院附属工程中庭院灯采购安装调试维护双方认可按30,000元计付。2019年5月23日因原告不能出具13%增值税发票,原告通过第三人...(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