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与被告钱**、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租金24万元、违约金2.4万元及利息7.2万元(以2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至2020年9月6日,暂计7.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钱**挂靠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租赁原告钢管、扣件等物资使用。2015年9月6日与原告结算,经结算共欠原告租金24万元。原告为索要上述欠款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钱**辩称:原告主张的被告所欠的租金一事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同...(本文书还有2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