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诉被告王**、万**、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被告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租金及赔偿款共计140594元及利息16871元(以14059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9日算至2021年5月9日)共计157465元及以后利息(以14059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21年5月10日算至付清本息为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王**、万**挂靠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睢宁县碧桂园**号**号楼...(本文书还有2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