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千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佑公司)与被告黄**英、肖**、肖**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追加中山市东凤镇千叶合成化工厂(以下简称千叶厂)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被告肖**,黄**英、肖**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千叶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三被告丧葬补助金21423元和抚恤金21423元,以上合计42846元。诉讼中,黄**英、肖**、肖**提交民事反诉状,要求判决千佑公司向黄**英、肖**、肖**支付3个月社平工资的丧葬费以及6个月社平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即64269元。本院口头裁定不予受理,后黄**英、肖**、肖**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请求裁定本院对其反诉予以受理,并依法与千佑公司的起诉合并审理。后,黄**英、肖**、肖**明确撤回该...(本文书还有3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