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名义诉被告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7日21时40分许,逊克县居民那**驾驶黑n******号捷达轿车,沿黑逊克县公路由爱辉镇方向向黑河市方向行驶至黑逊公路**号.491km处,与对向行驶的黑河市四嘉子乡五道沟村民费**醉酒后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会车时,那**驾驶的黑n******号捷达牌轿车驶入其行驶方向对向车道内与费**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伤,费**受伤。2015年10月27日经黑河市交通经常支队合作区大队作出的黑公交合认字【2015】第hf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那**承担主要责任,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诊断:车祸伤、左大腿截肢术后、右股骨、胫...(本文书还有3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