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男,1954年10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再审申请人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郴北民二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1002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申请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郴北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黄**系再审申请人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8年12月3日,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28.5万元,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28.5万元借条,借条注明借款一个月,利...(本文书还有3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