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原审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郴北民二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1002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申请人黄**、原审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郴北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黄**系再审申请人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8年12月3日,再审被申请人出借28.5万元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一个月,利息按月息五分计算。2009年5月份,再审被申请人租用再审申请人房屋经营地景云天休闲会所,再审被申请人分别于2009年5月23日、6月16日借款其自己经营的帝景云天休闲会所,2009年6月23日再审申请人收购了帝景云天休闲会所,再审申请...(本文书还有4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