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姜**、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姜**给付借款211,200元,按月利率2%给付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的利息131,225.6元,并自2021年9月17日起按。-2-
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由被告赵**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4日,被告姜**向原告借款211,200元,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赵**提供保证担保,此款被告姜**未给付,被告赵**未承担保证责任。
姜**辩称,姜**未向原告借款,该笔借款是林付华向原告借款130,000...(本文书还有2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