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周**、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聂**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74.22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350元、住院伙食费700元、误工费700.42元、护理费869.75元,合计5924.3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7日晚21时许,因之前被告周**与原告在电话中有言语冲突,被告周**到体育场用手掌打了原告后**、后脖颈子两下。原告报警后,被告周**被传唤至奋斗边境派出所。被告聂**赶到奋斗派出所后,在路边遇到原告,被告聂**用手打了原告胸口两下。原告受伤后在东宁市人民...(本文书还有1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