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云港铁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光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光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铁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39444.95元及利息暂计10万元。庭审中将该项诉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9444.95元及利息(利息以739444.95元为本金,按照lpr利率从2019年12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拉森钢板桩打拔桩施工合同》,原告从被告处承接玫瑰谷雅园**#、3#楼拉森钢板桩打拔桩工程。2020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拉森钢板桩打拔桩施工合同》,原告从被告处承接玫瑰谷雅园**#、5#楼拉...(本文书还有3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