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林西县统部镇统部村第八村民组、林西县统部镇统部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林西县统部镇统部村第八村民组的代表人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西县统部镇统部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赔偿损失60万元,合计赔偿10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7年3月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荒山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林西县统部镇统部村第八村民组的原矿厂荒山30.014亩出租给原告使用,出租期限为40年。四至界限为:东至204线公路,西至306线公路,南至砖墙,北至统部镇六间房(东**,后30米),余下部分与王*林荒山搭边。租赁费200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180...(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