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付**、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日,被告付**经被告石**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期三个月,利息月息1.5分,后被告未按期清偿,原告数次催要下,付**于2019年8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石**以担保人身份签名,但时至今日,二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不清偿...(本文书还有1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