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东乡人保同意以上质证意见。
被告艾**、艾**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轻松筹平台筹款信息,证明原告李*家属通过平台筹集医疗费人民币72537元,应予扣除。
2.赣f×××××车行驶证,证明该车系非营运车辆。
3.保单证明车辆购买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为10000元。
4.收据、支付凭证,证明已赔付原告李*人民币8000元。
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系原告李*要求被告艾**接送,被告艾**无偿好意搭乘原告李*,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6.微信群聊记录,证明原告李*未规范乘车,将脚放置驾驶台,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支付回单证明原告李*已收到10000元车上人员险赔付款。
原告李*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轻松筹是对困难家庭的一种救助方式,其捐赠不应作为被告的赔偿款,不属于侵权法规定的侵权人减轻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对证据2、3、4无异议,对证据5、6,认可搭乘行为,原告李*如何乘车与发生交通事故无法律关系。
其他被告均无异议。
被告东乡人寿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垫付证明、保险条款证明已垫付人民币150000元,保险条款约定由主、挂车分担保险赔偿。
原告李*质证认为,对垫付款无异议,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
其他被告均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7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李**驾驶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f×××××)沿抚州市东乡区208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208省道223km路段左拐弯驶入抚州市东乡区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时,与沿208省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由被告艾**驾驶的赣f×××××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副驾驶位上的乘客原告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李*因伤在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中国人民...(本文书还有7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