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鹤城区支行)诉被告杨**、湖南现代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鲁艺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鹤城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现代鲁艺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鹤城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杨**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并立即清偿;2、请求判令被告杨**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共177834.68元,其中本金171608.48元,利息6226.2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4月2日止,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湖南现代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杨**提供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xxx路与xxx交汇处xxx侧xxx号...(本文书还有3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