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肖**与被告兴安界首中西医结合医院(兴安界首骨伤医院)(以下简称“兴安界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桂0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桂03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0)桂0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被告兴安界首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兴安界首医院赔偿原告肖**、肖**各项经济损失1755145元(死亡赔偿金1297560元,丧葬费666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7960元,鉴定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差旅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2日,原告肖**配偶唐某某到被告医院行右股骨颈骨内固定术拆除术。5月25日15点40分进行手术,手术后16点56分返回病房,17点16分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等,约1分钟后昏迷。5月27日4点29分宣布死亡。事件发生后,双方对唐某某的死因及责...(本文书还有5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