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吴**、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厚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徐姗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5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60024元、护理费11920元、误工费81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642.7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120元、鉴定费392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70%即共计264707.79元;2、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封*修建房屋,由被告吴**承包施工,施工过程中吴*...(本文书还有2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