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上诉人江西华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审理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责令华阳公司赔偿张**厨具、餐具、桌椅板凳等物品(机器设备)损失397771.27元;2.责令华阳公司赔偿张**前期开办费用损失177802.5元;3.责令华阳公司。
承担江西重德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费11484.6元及江西永健联合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费7547.17元;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不支持张**要求华阳公司赔偿经营“土菜王”餐饮购置厨具、餐具、桌椅板凳等物品(机器设备)损失397771.27元及经营“土菜王”餐饮前期开办费用损失177802.5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张**经营的“土菜王”餐饮属于小企业。按照财政部公布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第5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该《会计准则》第7条明确指出,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具体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该《会计准则》第27条还指出,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第28条还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本文书还有6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