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鸿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达公司)与被告天台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民医院支付拖欠工程款5577902.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人民医院退还履约保证金587726.65元;3.判令由人民医院承担本案司法鉴定费用95500元;4.判令由人民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7日,人民医院就天台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供应中心、洗衣房、商业区等装修项目施工及保修工程进行招标,并编制招标文件,鸿顺达公司参与竞标后中标。2018年6月14日,人民医院向鸿顺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018年7月2日签订《天台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供应中心、洗衣房、商业区等装修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2018年8月22日,鸿顺达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但人民医院多次因医学上的原因进行技术变更,并进行多次品牌调整,导致鸿顺达工期延误。2018年9月15日,人民医院召开关于品牌调整的项目会议,会上决定要求将医院供应科设备品牌在招标文件所列的天台县人民医院设备清单品牌推荐目录中进行重新择优确定,并对相关设备品牌进行更换。人民医院院领导及迁建指挥...(本文书还有6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