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常**、被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孟**,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78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11日15时许在山河屯林业局奋斗大路与雪乡公路相交的t形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在奋斗大路上由北向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原告头部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原告头部为重伤,医疗终结期为8个月,原告在五常市人民医院初次治疗30天,由于原告无力继续支付医药费用而停止治疗,原告尚需三个月后进行头部颅骨修补手术。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未给原告医疗费,现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7817元,其中医药费32982.96元、继续...(本文书还有3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