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国*(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单**,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5年初,原告在富裕县富裕牧场内安装风机施工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多次在原告通往施工现场的必经道路上设置路障,带人强行阻拦原告方的工程车辆通过,阻挠施工,致使原告的工程车辆不能及时达到现场工期拖延14天6小时,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共计997,408.40元。后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无奈,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辩称,我于2001年2月25日在黑龙江省富裕牧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了富牧经合字(2001)4号承包土地合同,承包期为30年,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可是齐齐哈尔风电公司在2012年7月到2015年末,4年期间在我合法的农田上强行施工,修建风机座5台、铁塔12基、水泥电线28根,把地搞得乱七八糟,不能正常生产,他们风电公司在2013年到2014年,2年期间,修路阻水淹地,给我造成50万元的损失,拒不理赔。在原告方的证言中即:国*富裕风电场三期(49.5mv)工程,工程量签证单里,杨*、宁**、郝*涛等人的证言中,承认是在李**的承包的土地上施工。阻止他们的不法行为难到不...(本文书还有5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