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以下简称“六万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被告藤县大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黎镇政府”)、藤县宁康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宁康乡政府”)、藤县大黎镇和安村民委员会都六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都**组”)、藤县大黎镇和安村民委员会都六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都六二组”)、藤县大黎镇和安村民委员会都六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都六三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六万林场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六万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曾*,第三人大黎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江**,第三人宁康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都**组、都六二组、都六三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书》的约定支付第三期林业承包金余款140000元给原告韦**;2.判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理由:位于藤县××乡××村××村××冲林地,一直由原国合藤县宁康飞播林场经营管理。2003年1月1日,经原藤县宁康乡人民政府同意及宁康乡法律服务所见证,原国合藤县宁康飞播林场与韦**签订了承包期限为40年的《承包合同书》,约定都邦村十五冲林地由韦**承包经营40年至2043年12月30日止。由于2005年8月撤销宁康乡建制并入大黎镇,2006年2月10日经大黎镇政府同意,原国合藤县宁康飞播林场与韦**签订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同意乙方韦**可以将都邦村十五冲林地转包给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造速生桉,同时补充约定2006年至2015年的十年间按每年承包金5000元上交给甲方国合藤县宁康飞播林场,2016年至2043年期间按每年承包金7500元上交给甲方原国合藤县宁康飞播林场。
由于高峰林场转包不成,经大黎镇政府同意,韦**又于2009年11月7日与六万林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都邦村十...(本文书还有8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