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
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
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委托代理人孟**到庭,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2016年11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杨**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原告损害而形成的各项赔偿款合计70019.14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被告杨**的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杨**驾驶lhz31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山河屯林业局金海...(本文书还有3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