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与被告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宋*;贷款于2010年8月27日发放,借款期限为20年,于2016年2月4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35万元已归还51332.85元,期内利息归还了部分;期内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下调20%,据此确定年利率为3.92%,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宋*应承担建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288元。
2、物的担保情况:宋*以其所有的位于无锡市香珺苑7-**室房产为本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35万元。
请求法院判决:
1、宋*归还建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98667.15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4日的利息为12686.68元,自2016年2月5...(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