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太平财险安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31日18时20分许,都*驾驶豫jq××**号轿车行驶至帝喾大道与繁阳三路交叉口时与张*相撞,造成张*受伤住院、两车损坏。经内黄县交警大队认定,都*、张*分别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责任。事故造成张*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经安阳珠泉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车辆在太平财险安阳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