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与被告梁**、无锡市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金顺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梁**;贷款26.5万元于2014年9月29日发放,贷款期限为300个月,于2016年2月4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已归还2197.68元,期内利息归还了部分;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确定年利率为4.9%,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梁**应承担建行无锡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9064元。...(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