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与被告叶**、谢**、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锦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叶**、谢**;贷款45万元于2010年5月27日发放,贷款期限为300个月,于2016年2月4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已归还47121.6元,期内利息归还了部分;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5%,据此确定年利率为4.165%,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叶**、谢**应承担建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445元。
2、物的担保情况:叶**、谢**以其名下的位于无锡市理想城市花园**号**室房产为本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