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郭**(实习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210075.08元,先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杨**承担;诉讼费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日,在乌翠区来顺餐馆门前发生交通事故,杨**驾驶的黑f×××**号小型轿车与高*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高*受伤。2019年6月8日翠峦交警大队认定杨**负该起事故全责,高*无责任,因肇事车辆投保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本文书还有2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