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宁县银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8400元(自2019年10月30日按月利。
率2分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合计58400元,2021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1日,被告王**、高*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借款后,二被告偿还利息至2019年10月30日。剩余借款本息一直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高*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本文书还有1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