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被告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铺装人工费94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19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金石星海湾房地产项目送石材以及石材铺装,合同第五条约定道路石材铺贴35元每平方米,花台铺贴40元每米,该项目地位于许昌市××路××街××。自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运送货物至被告指定处后雇佣工人进行铺装工作。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1月13日,原告共铺贴道路石材面积为2700平方,根据合同约定铺贴人工费用为计94500元(2700平方...(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