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南嘉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祯公司”)因与彝良县洛旺苗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洛旺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嘉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审判组织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本案昭通中院原二审发回重审的合议庭与审理重审上诉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相同,违反法定程序。(二)嘉祯公司已经完成供货义务,并已将设备交付给洛旺乡政府使用,嘉祯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嘉祯公司与洛旺乡政府就设备采购一事订立了书面合同,嘉祯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将案涉设备按合同约定运到现场并交付完毕...(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