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南子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展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融公司”)、刘**、杨**、周**,原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子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案由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关于确权诉讼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审判部门仅在审理确权诉讼时,才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并可依据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案由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子元公司所行使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依照子元公司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收回案涉房屋仅为行使该权利的结果表现,而非要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