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刘*、崔*诉被告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赔偿三原告医药费719.64元(1799.11元×40%责任比例)、死因鉴定费用7840元(19600元×40%责任比例)、医疗过错鉴定费用12000元(30000元×40%责任比例)、死亡赔偿金344408元(43051×20×40%责任比例)、丧葬费17694.8元(44237元×40%责任比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432662.44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辩称,我方在接诊本案涉案死者姚某这个过程中诊疗行为符合儿科的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处理处置得当,判断得当、处置得当,整个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因而我方不应该承担任何侵权赔偿的这种责任。鉴定书第一项被告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实施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鉴定人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我方不存在赔偿责任。至于盛京医院如何赔偿,和我医院无关。
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辩称,关于姚某诊疗经过和我们专家的会诊的意见姚某,男,六岁,于2020年...(本文书还有5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