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朱**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皖11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马*于2014年3月25日向朱**借款100000元,承诺每年付利息18000元。自2016年元月起,朱**多次向马*讨要借款本息无果。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马*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