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沙雅特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特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6)湘011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朱**陈述其2014年2月入职雅特建筑公司,在雅特建筑公司的营销部门从*营销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雅特建筑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认为朱**是跟随雅特建筑公司的股东邓飞友锻炼和学习。朱**持有雅特建筑公司公司的门禁卡,有雅特建筑公司印制的名片,雅特建筑公司为朱**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根据朱**提供的手机短信显示,雅特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虹多次以短信的形式通知朱**开会。朱**与雅特建筑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合租房屋**房屋租金及押金由邓飞友支付。朱**的工资由邓飞友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根据银行流水显示,朱**停止上班前11个月汇入工资分别为1850元,1907元,2064元,1500元,1562元,2584元,1829元,2091元,1973元,3126元,3541元,月平均工资计算为2184元。2015年4月24日,朱**搭乘摩托车在宁乡县××水路与××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宁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当天对朱**搭乘的摩托车驾驶员唐桂林的《询问笔录》记载,唐桂林陈述”2015年4月24日上午9点,我在金洲大道圣得西红绿灯路口接了一个客,要我送金水路”井丰”钢构厂去”。根据朱**提供的湖南锦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湖南锦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新区××号。事故发生后朱**因为伤情没有继续上班,现一直处于治疗当中。由于雅特建筑公司否认与朱**存在劳动关系,朱**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文书还有6990字未显示)